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安徽港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与龙眠山路交汇处新城吾悦广场B1-2312室。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港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8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港升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82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大为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