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港升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港升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8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港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与龙眠山路交汇处新城吾悦广场B1-2312室。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泓,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科,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港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港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泓,被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港升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港升公司少支付***货款58159.50元并向港升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提供的线缆用于工地施工,发包方按照总价款387730元的15%对港升公司进行了扣除,港升公司给***的货款应扣除58159.50元,同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辩称,港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提供的线缆有质量问题,***依照合同提供了合格线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出具增值税发票,在结算时,港升公司已经从货款中扣除了18555元作为税收,不要求***另行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港升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此款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港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港升公司(原名称为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2014年从***处购买电缆,总计电缆款387730元,港升公司承诺尽快支付货款。在***多次催要下,港升公司于2015年用自有的东风7座商务车抵偿***货款及税金8730元。2016年1月31日,港升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同日,双方经结算,港升公司仍下欠***20万元货款,港升公司出具《***电缆材料结账明细》一份。因港升公司未支付下剩20万元货款,***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及***提交的结账明细,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港升公司拖欠***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张港升公司给付拖欠货款,有事实根据,予以支持,***还要求港升公司承担拖欠货款的利息,因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利息,不予支持。港升公司关于应当在所欠货款中扣除15%的下浮工程款损失等辩称,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徽港升装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款项2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港升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安徽港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鑫基公司所举的《建筑装饰材料采购合同》有异议,该采购合同采购的是成套电箱,而案涉货物为电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安庆市辉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出具《***电缆材料结账明细》一份,载明:1、英伦时光电缆53849元;2、市容局电缆331781;颐和城电缆2100;4、***总电缆款1+2+3=387730元(含税);5、前期已结算187730元;6、***电缆款未结算387730-187730=2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港升公司应否给付***货款20万元。
涉案《***电缆材料结账明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港升公司应按照结账明细给付所欠货款。结账明细中明确载明案涉货款中已包括税收费用,故港升公司要求***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港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少支付***货款58159.50元的理由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港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由上诉人安徽港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王纯兵
审判员  陈澜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毕雅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