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502民初3688号
原告: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云瑞社区云瑞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3FCF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桥路大岔路小区1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09641543H。
负责人:雷学,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计2539元,由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