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民初5258号
原告: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3FCF22。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云瑞社区云瑞村。
法定代表人:赵春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6368294Y。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四季经典北段东侧**。
负责人:肖志。
原告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归还相应诉讼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征收计3068元,由原告保山市茂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幸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