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煤机电有限公司

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春东煤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3801号
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超越大街4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喜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天宇,吉林丰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东煤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超群街2099号办公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梁庆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东煤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希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虹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司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