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93执310号
***、长春东煤机电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东煤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93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东煤机电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个人账户转入执行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2019)吉0193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吉0193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我院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无需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吉0193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