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潘家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和政县潘家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21民初375号
原告:***某,男,回族,生于1958年2月3日,不识字,农民,住临夏县。
被告:和政县潘家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洒拉崖村潘家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合作社会计。
原告***某与被告和政县潘家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某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某负担。
审判员黄万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