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潘家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和政县潘家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29***民初1320号
原告:马某某某,女,回族,不识字,农民。
被告:和政县潘家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址: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城关镇洒拉崖村潘家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合作社会计。
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和政县潘家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马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租赁的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1320元,并支付逾期的占用费33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原告把承包的3亩耕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金每年3300元,租期3-5年,从2013年农历1月至12月底为一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租金3300元,剩余四年的租金至今未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和政县潘家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给付原告马某某某租赁费1320元(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2019年4月15日之前被告挖除原告租赁土地中的杏树等,并进行复耕,否则由原告自行处理该杏树苗,被告不得主张树苗款。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和政县潘家山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65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