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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9038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西五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36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新街61号附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