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9038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西五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36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新街61号附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