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月格玉鑫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7民初1137号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282号金业花园1号楼2单元29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卫,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书军,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莲,河北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希望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韩冬,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熙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7元,减半收取计3613.5元,由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永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