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2民初1224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被告:河北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288号新东方城市广场商业区A座1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8B4WRXL。
法定代表人:韩冬,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1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熙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1元,减半收取计20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双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露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