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执恢27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欧瑞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金海棠四季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欧瑞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金海棠四季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欧瑞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2执恢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大林
审判员 王晓海
审判员 杨永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