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26民初305号
原告:厉建朋,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吉林省琻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五区56栋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现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厉建朋诉被告吉林省琻鑫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原告厉建朋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厉建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厉建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