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琻鑫路桥有限公司

**省琻鑫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4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省琻鑫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省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省琻鑫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2424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省琻鑫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租金1412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7.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经向内蒙古不动产中心、***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债权、证券、基金、债券、股权等其他财产性权利;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迫于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14338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13元,将剩余执行款向申请人**省琻鑫路桥有限公司发放。申请人放弃主***履行债务利息,自此本案应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