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旭安建筑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吉林省旭安建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7875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
被告:吉林省旭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蓝天华府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吉林省旭安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阶段性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1元,由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宏发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凤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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