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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26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泉执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1430372.7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终结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4)泉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皮 晓
执 行 员  高 坤
执 行 员  李传武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孙宁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