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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2民初3274号
原告: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卓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全,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1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黑龙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中申建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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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东梅
审 判 员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鲁男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