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民初2296号
原告:***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鸟金山镇东沙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OJTFLT4Y。
法定代表人:马飞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曦、田志欣,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卓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7838713G。
法定代表人:张建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向其释明后,至今仍未预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小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