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641号
原告:江苏亿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东侧(江苏亿山车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洵,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卓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耀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东苑大厦7楼华益大厦B栋707-709。
负责人:朱羿。
原告江苏亿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财产保全案件中,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诉前财产保全或诉中财产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诉前保全后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作为财产保全案件中的被申请人,其提起的诉讼应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