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某某电力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再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卓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英,河南英搏律师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濮阳市**电力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柳格乡红房子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0914267355。
负责人:魏军伟,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电力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2民初3943号民事调解书,向清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豫0922民申10号民事裁定,指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濮阳市**电力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濮阳市**电力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濮阳市**电力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2民初3943号民事调解书。
案件受理费123178元,减半收取61589元,由濮阳市**电力工程器材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30794.5元,由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794.5元。
审 判 长  杨杰英
审 判 员  崔丽红
人民陪审员  吴桂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东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