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7145号
原告:南通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雪岸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濮徐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浩,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卓吾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山。
被告:吴小良,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张志勇,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隰县。
原告南通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小良、***、张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10元,由原告南通鼎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梅红
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
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