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4执403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禾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园C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智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11月07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昆明禾瑞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智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11民初979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金16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