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盂县牛村镇人民政府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322民初788号
原告***,男,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
委托代理人杨慧生,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
被告盂县牛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宜斌,男,镇长。
被告阳泉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利,女,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盂县牛村镇人民政府、被告阳泉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于庭外调解处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武   雪   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碧涛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