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5044号
申请执行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鲸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9号院2号楼5层4单元509-1。
法定代表人:孙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鲸翊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方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孟凯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