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9103号
原告:四***蜀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龙溪镇嘉禾村3组155号。
法定代表人:欧学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克三,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职务不详。
原告四***蜀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蜀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蜀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蜀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