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7682号
申请执行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元芳,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丹枫,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芯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3号楼1层031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芯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芯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芯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自行收回。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北京芯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民鹏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辛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