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604民初851号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文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国臣,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全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57.5元,由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方华
代理审判员  王柯丁
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