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京知行初字第5342号
原告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奚全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晓恒,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荣。
委托代理人朱海娇。
第三人江西省通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昕。
原告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航天系统工程公司)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第266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航天系统工程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航天系统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江建中
审 判 员 司品华
审 判 员 兰国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江
书 记 员 雷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