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63274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许泓,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奚全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5501175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潘元军,董事长。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26日做出的(2016)京0106民初16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1231日前支付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60750元;二、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0043元,由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3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16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16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16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2017)京0106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许秀山
        曹学昱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