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32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许泓,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奚全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5号501房17号5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潘元军,董事长。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做出的(2016)京0106民初16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60750元;二、广州航天海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0043元,由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16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16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2016)京0106民初16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2017)京0106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审 判 员 曹学昱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