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破申47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3714C。
法定代表人:张兆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鑫,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鞠慧颖,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航天华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鱼化街办天谷七路996号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C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57833151N。
法定代表人:王彦广。
申请人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系统公司)以被申请人西安航天华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华迅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西航华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西航华迅公司对申请人中航系统公司系其企业债权人的身份无异议,并认可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也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中航系统公司的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西航华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申请人中航系统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西航华迅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航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西安航天华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张如领
审判员 呼延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