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腾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3304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腾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名门世家花园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53275288W。
法定代表人:耿全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原潜山县梅城镇凤逸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46771995J。
法定代表人:吴杨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腾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腾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腾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腾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23元,由马鞍山腾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