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潜山市天柱山镇河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4民初4158号

原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皖潜大道452号。

法定代表人:吴杨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市天柱山镇河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天柱山镇河西村河口组。

法定代表人:彭崇夫,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潜山市天柱山镇河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自愿于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08元,减半收取计8104元,由原告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成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严彩勤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