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2民初1598号 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846号201号22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UUY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湟川中路综合楼三楼301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89787450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以原告单方原因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8.3元,由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本案无须收退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