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2民初2628号
原告:**,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积长,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湟川中路综合楼三楼301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897874502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本案无需收退诉讼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