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82民初2487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清远家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锦兴路163号敏捷水岸花园三期8号楼一街47号(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YU6B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连州市连州镇湟川中路综合楼三楼301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89787450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州市嘉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连州市连州镇番禺路128号三楼301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070270954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清远家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嘉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受理费4668.40元,保全费3166.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