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5089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凡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北、兴华南街西3幢1**15层1502号,身份证号:4103231987031530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35770680W。
法定代表人:刘志坤。
原告***诉被告河南凡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