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凡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凡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以已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凡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凡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6元,减半收取8238元,由原告河南凡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