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美嘉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19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常红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蕾,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美嘉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向西。
法定代表人:马凤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伟,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邺城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美嘉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鑫管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9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邺城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9888号民事判决;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人民币49800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3、一审及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在资质办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且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应当退还剩余的代理费用12400元。依据《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上诉人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的义务,但同时被上诉人也有对上诉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补充的义务。被上诉人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将不符合要求的资料提交给有关部门,且未按照约定进行整改,最终导致上诉人的资质未审批通过。即使认定被上诉人仅有协助义务,其行为也不属于依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无条件退还上诉人已支付的代理费。2、由于被上诉人及中介的过失造成为上诉人代理聘用的人员不符合资质办理要求,上诉人为此支出的37400元费用被上诉人应当返还。3、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提供支出费用的票据,认定其办理资质申报支出的费用没有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返还剩余代理费及为聘用人员支出的费用共计49800元。
美嘉鑫管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依法维持原判。1、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退还办理七个中级职称的费用35000元以及代理费12400元及技工证2400元(以上共计49800元),但该费用均系被上诉人代理上诉人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支出的与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上诉人对上述费用的开销情况是知情的并及时将款项支付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为办理上诉人资质申报事务实际花费的费用都是认可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为办理资质申报事务所需要花费的且已经实际花费出去的费用,无事实依据。2、一审认定的本案中委托事项住建部初审中公布的意见,双方都有工作瑕疵,但该瑕疵是可以通过补交资料来解决的,上诉人提供的员工未缴纳社保才是委托事务最终办理不成的主要因素。3、被上诉人在办理上诉人资质申报事务中不存在重大过失。《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约定,上诉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付款义务以及如实、准确提交办理资质所需材料的义务,被上诉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上诉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整理,完成申报任务,实现申报目标并保证所办资质的真实性。具体到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员工未缴纳社保才是资质申报办理最终无法办理的主要因素,且上诉人亦未提供任何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失的证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49800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8年5月11日,原告邺城建筑公司(甲方)与被告美嘉鑫管理公司(乙方)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经双方多次协商,甲方将申报装饰装修二级、幕墙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二级的相关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第一条、代理事项:1.1代理申报装饰装修二级、幕墙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二级;1.2代理甲方聘用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1.3代理甲方收集、整理、完善资质申请所需的各项资料,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部门;1.4按照资质申报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资料;1.5代理甲方支付资质申报所需招聘人员的挂靠费用;1.6代理甲方支付办理资质申报过程的差旅费、协调费等与本项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第二条、代理费用总额:人民币8万元。第三条、甲方责任:3.1甲方授权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并全力配合办理基础的证明材料;3.2.1甲方应根据申报过程中的资质达标要求积极配合乙方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相关资料,明确代理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3.3代理费用支付:第一次支付甲方在乙方递交资料成功后支付代理费用32000元;第二次支付在资质在河南省建设厅网站受理通过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32000元;第三次支付取得所有资质后,甲方支付乙方余款16000元。3.3.5如果乙方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资质,乙方需退还甲方所收代理费用。第四条、乙方责任:4.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完成申报目标。4.3甲方不能或无法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由乙方按申报要求完善。4.4在资质申报事项办理过程中,乙方应将所有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资料变更至甲方名下。4.6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整个代理申报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甲方工作的进展情况。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事务按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机关审批终结,并经公示甲方符合申报要求时,即视为该项代理事务工作全面完成。第七条、其他:7.1在公示期间或者公示期间以前,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如经营不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涉及司法诉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一切对甲方此次资质申报有实质影响的事项)而中途被撤销申报资格,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支付市级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的全部资料整理及代办费用;7.2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办妥资质申报,乙方应无条件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用。第十条、备注:1、上述费用是代理费用,不包含中级职称费用;2、中级职称费用伍仟元一本。该代理协议对其他内容作了详细约定。2、2018年7月16日,原告通过其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67000元,用途为资质代办费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该费用包括代理费32000元、聘用7个中级职称的费用35000元。2018年7月31日,原告通过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13200元,用途为安昌三级资质费用,系原告委托被告到安阳办理资质花费的费用。3、原告要求办理的专业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二级、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及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二级,已由被告将材料整理完毕后装订成册上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审批通过。后原告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申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申诉公示意见为:1、未提供企业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2、未查到技术负责人“程文阁”职称信息,该人员不予认可。3、未提供技术负责人业绩表。其他意见均为:1、梁振峰等3人参保;申晨光等24人未参保;2、与河南汀澜实业有限公司共同使用李瑞雪,与河南君鸿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共用技术负责人程文阁。4、2019年6月25日,被告通过中国银行账户向原告银行账户转款32800元。被告称该款项为资质预付款32000元和到安阳的费用13200元的总和,扣除交资料费10000元和技工证2400元。5、原告诉请退还的49800元,包括办理7个中级职称费用35000元、资质代理费12400元及技工证2400元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业务约定书》第三条、第四条可以看出,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付款义务以及如实、准确提交办理资质所需材料的义务;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原告提交的资料进行整理,完成申报任务、实现申报目标并保证所办资质的真实性。该院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中提供的是协助办理的服务而并非办理结果,案涉资质的办理,需要原、被告的相互配合方能完成,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已将装饰装修二级、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二级及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二级的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但该资质未获批。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公示意见可以看出,未获批的原因包括有技工专业、人员人数问题及人员社保问题,技工专业、人员人数问题,被告通过其专业知识在申报中是能够避免的,因此技工专业问题、人员人数的责任在被告,社保材料的提交主体是原告,因一部分人员未缴纳社保,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因此,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瑕疵,因双方原因导致资质终未获批,且被告已经退还原告部分代理费用328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办理7个中级职称费用35000元、资质代理费12400元及技工证2400元,该费用系被告代理原告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支出的与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该费用已经支出,且代理费用不包含中级职称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该费用,证据不力,该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没有依据,该院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河南邺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涉案资质代办费用应否全部退还的问题。邺城建筑公司上诉称其该项资质没有获批系美嘉鑫管理公司原因造成的,美嘉鑫管理公司应当退还其所有代办费用。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公示意见可以看出,未获批的原因包括有技工专业、人员人数问题及人员社保问题。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技工专业、人员人数问题,被上诉人通过其专业知识在申报中是能够避免的,故技工专业问题、人员人数的责任在被上诉人。而社保材料的提交主体是邺城建筑公司,邺城建筑公司应保证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因此材料存疑的责任应由邺城建筑公司承担。据此,一审判决认定邺城建筑公司案涉相关资质未办理成功双方均有责任,处理并无不当。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退还上诉人部分代理费用32800元,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办理7个中级职称费用35000元、资质代理费12400元及技工证2400元,一审法院认定该费用系被上诉人代理原告办理资质申报过程中支出的与代理事务相关的费用,该费用已经支出,且代理费用不包含中级职称费用,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且上诉人于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均未提出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河南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东黎
审判员  王明振
审判员  徐勤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