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5财保105号
申请人:湖南新华书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702号。
负责人:傅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三一大道303号永通佳苑A栋15楼1501房。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新华书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26785.1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2020年5月21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新华书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26785.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彭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