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民初430号之二
原告:斯恩蒂斯有限公司(SynthesGmbH),住所地:瑞士联邦奥伯多夫4436,艾玛特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艾尔玛?楚布里根(ElmarZurbriggen),副总裁/欧洲、中东非洲地区特许经理。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辛(MichelRacine),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山边洪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华,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303号永通商邸A栋15楼1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德斌。
被告:湖南德荣医疗器械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三一大道303号永通商邸A栋15楼1509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德斌。
原告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湖南德荣医疗器械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专利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斯恩蒂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及湖南德荣医疗器械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斯恩蒂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恩蒂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斯恩蒂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
审 判 员  何 鑫
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