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XX号XX房(权证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XX号XX房(权证号××),查封期间准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荣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