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3042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航景村。
法定代表人:鄢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移,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锐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大慈岩镇李村村下汪畈**。
法定代表人:汪晓伟。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锐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70元,合计1441元,由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展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宁 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