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爱菲尔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爱菲尔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紫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27民初361号

原告: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华锐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紫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新建南路9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人,山西紫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紫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8元,减半收取2904元,由原告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庆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