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爱菲尔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某某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绿道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执恢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绿道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江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绿道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盐城市绿道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1万元,由被告盐城市绿道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2020年3月30日前、2020年4月30日前、2020年5月30日前各支付原告3万元;余款4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盐城市绿道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履行还款,则原告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剩余全部本金、2019年11月1日前的资金占用利息3万元以及以剩余全部本金为基数自申请执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作为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主张,双方就此再无瓜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依法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盐城市绿道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5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5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5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查封期限为壹年,从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
4、2021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345元,并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2021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6、2021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将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徐 江
审判员  周洪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