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766号
申请保全人: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华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43727016U。
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西三公里潍高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793527848。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维高路收费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0966740L。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总经理。
被保全人:杨淑华,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稻田镇西三公里潍高路南侧(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被保全人:杨志华,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稻田镇西三公里潍高路南侧(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被保全人:杨志民,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稻田镇西三公里潍高路南侧(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申请保全人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淑华、杨志华、杨志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淑华、杨志华、杨志民的银行账户存款5600000元(其中冻结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5600000元,冻结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超过3000000元,冻结杨淑华不超过1500000元,冻结杨志华不超过3000000元,冻结杨志民不超过1500000元,冻结数额以满额5600000元为止)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伟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2766号
申请保全人: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华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43727016U。
法定代表人:刘兵,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西三公里潍高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793527848。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田镇维高路收费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0966740L。
法定代表人:杨淑华,总经理。
被保全人:杨淑华,女,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稻田镇西三公里潍高路南侧(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被保全人:杨志华,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稻田镇西三公里潍高路南侧(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被保全人:杨志民,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稻田镇西三公里潍高路南侧(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
申请保全人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淑华、杨志华、杨志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淑华、杨志华、杨志民的银行账户存款5600000元(其中冻结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5600000元,冻结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超过3000000元,冻结杨淑华不超过1500000元,冻结杨志华不超过3000000元,冻结杨志民不超过1500000元,冻结数额以满额5600000元为止)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