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919号
申请人: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43727016U),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988号金航财富大厦1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076042610P),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镇盘龙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1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菌菇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