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681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马剑镇建辉村许佳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928671682。

法定代表人朱春密。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市监处字〔202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9日作出诸市监处字〔202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产权所有人签字系伪造。被执行人通过提交虚假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等材料从公司登记机关取得了公司住所的变更登记。于2019年3月26日被申请执行人查获。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注册地为虚假地址,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的罚款15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对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5000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诸市××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的罚款15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国勇

审 判 员 徐怡燕

审 判 员 郭幼芬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凯森

书 记 员 郦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