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481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村东一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玻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