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481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村东一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玻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