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328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村东一自然村(老乡政府内3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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