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806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临江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和乡王家宅村东一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